学校党委于7月10日印发《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湖师院党发〔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文件制订情况以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教育部、省教育厅陆续更新出台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文件,《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湖师院党发〔2019〕34号)试行三年,有待进一步完善。研工部根据近年来评审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两次对相关培养学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兄弟高校的相关制度,对《硕士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2020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等文件精神;《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湖师院党办发〔2022〕15 号 );结合今年会 | 官方网站近年来荣誉称号评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订荣誉称号参评资格。根据今年会 | 官方网站研究生培养学院意见,参考多所院校评选办法,对不符合参评资格的情形进行修订,增加了:
(3)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
(5)处于休学、延期毕业期间。
(6)无故未按时注册或拖欠学费;
(7)其他经认定不能申请的情况。
(二)修改校优毕业生评定条件。结合近年来今年会 | 官方网站评选工作实际及有关研究生培养学院意见,删除“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条件。
(三)明确评定时间及程序。
1.评定时间:与《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一致,明确了“优秀毕业生评定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末进行;其他荣誉称号评定在每年 9-10 月和奖学金评定同时进行”。
2.明确了评审组织为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3.评定程序:优化了评定程序,与《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定办法》基本一致: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核、公示下文。
4.对申诉程序进行了规范:“对研究生荣誉称号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裁决。”
5.进一步完善荣誉称号撤销情形:根据评审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参考多所院校《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荣誉称号撤销情形。具体表述为“对已获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若不能按期毕业、或因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发现有材料虚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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